
(1) 名 稱 : 本會定名為天主教新民書院家長教師會;英文名稱為“NEWMAN CATHOLIC COLLEGE PARENT─TEACHER ASSOCIATION"。
(2) 會 址 : 本會會址設于九龍油麻地石壁道二號。
(3) 宗 旨 :
3.1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與合作,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,以收教育之宏效。
3.2 改善學生之福利,討論共同關心事項。
(4) 會 員 :
4.1 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。
4.2 本校現職校監、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(5) 權利與義務 :
5.1 基本會員有選舉、被選、動議及表決權,並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的權利。
5.2當然會員有動議、表決及選舉權,並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的權利,惟無被選權。
5.3 所有會員須遵守會章及依從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5.4 基本會員須於每年十月前或辦理註冊時繳納會費。
(若會員有一位以上的子女于本校就讀,其會員資格祗作一單位計算,在 選舉或表決中,亦只投一票。)
會費一經繳納,概不發還。若欠繳者,將喪失本會之會員資格。
5.5 當然會員不需繳納會費。
5.6 會費用途僅限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。
5.7 除了第5.4項外,會員可自由捐款予本會;捐款或用作進行某項工作或活動,惟有關工作或活動須經由理事會同意及批准。
5.8 凡基本會員之子女離校及教師離職時,其會員/家長理事/教師委員資格隨之喪失。
(6) 理 事 會 :
6.1理事會以兩年為一屆,由經會員大會選出的八位家長理事及由學校委任的教員(四至六位)組成,校長為理事會當然委員;只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學校的現職教員,才可選出或成為本會理事或委員。
6.2 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。
6.3 理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七人,但其主席須由理事會之會長或副會長擔任。投票時依多數取決。主席有權投票,但在雙方票數相等時不能再投一 票。
6.4理事會須按法團校董會的章則選出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。(詳情見「家長校董選舉章則」)。
6.5 另設候補家長理事(最多四位);如遇家長理事出缺,即由候補家長理事遞補缺額;候補家長理事須出席理事會會議,惟沒有投票權。
(7) 理 事 :
7.1 理事會會長由家長理事出任;副會長兩位,其一由校長或副校長出任,其二由家長理事出任;另秘書及助理秘書各一人,分別由家長理事及教師委員出任;司庫及助理司庫各一人,分別由家長理事及教師委員出任。
7.2 會長為常會、理事會例會或特別大會之當然主席。如遇會長缺席或離職,須由家長理事出任之副會長補上,充當署理會長,主理會長之一切職務。
7.3 理事會每年委派稽核一人,主理稽核本會一切賬目。
7.4 如遇理事會之理事或委員,暫不能執行其職務時,得由理事會另選一人代之。
7.5 理事會之理事,一經選出,便須主持一切會務,直至兩年後會員大會或子女離校時止(兩者以較早者為準);任滿之理事,連選得連任。
7.6 所有理事均有責任盡量出席會議。如有理事之出席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,在下屆理事會即喪失其理事資格。
7.7 所有理事不得利用本會名義或其理事身分進行與本會無關之事務。
7.8 前任會長為理事會名譽顧問。
(8) 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:
會員大會每學年舉行一次,特別大會可於發出議程及開會通知三日後召 開。特別大會可由三十位會員簽名向理事會秘書提出,即可召開。
(9) 本會解散辦法 :
9.1 本會須解散時,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決定,但必須與會會員三分之二同意,方得解散。
9.2 本會解散時,則會員之責任,及資產之處理,須依章辦理。
(10) 章程之修改:
本會章程,可向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提出修改,但須得與會會員半數以上之同意,並經有關當局批准,方得生效。
(11) 會議及法定人數 :
11.1 每年全體大會應在每年十月舉行,最遲不能延至每年十一月三十日。
11.2 秘書須在全體大會舉行前二星期用書面通知會員出席會議,並列明會議程序。
11.3 秘書須將每次會議紀錄,編訂成冊,以便該會議之主席簽署議決通過之事項。
11.4 每次召開會員大會,法定人數須為所有會員人數百分之十,如法定人數不足時,該會議須押後在兩週內舉行。秘書並再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有關會議之延期舉行。所有出席延期會議之會員人數即為法定人數。除為解散本會召集之大會外,所有各種會議均以投票者多數取決。會議之主席能投票,並能在兩方票數相等時再投一決定票,在任何會議中投票人不能派代表。
(12) 財 政 :
12.1 本會之財政,由司庫主理,所有會員繳納之經費須存入由理事會核准之銀行。需用款項時,可由會長、副會長、本校校監、司庫其中三人聯合簽發之支票提取。所有支出均須得理事會同意批准。不超過港幣一仟元之支出,可在付款後,提請理事會追認批准。
12.2 司庫須負起本會財務之責任,例如會之收入及費用之支出等。司庫須於會員大會時報告本會財政狀況。
12.3 如有負債則由當年理事會全部會員負責。
12.4 除非得理事會三分之二會員通過,否則本會每年之財政支出不得超過每年所收之經費。
12.5 本會解散時,所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學校校董委員會支配,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。
(13) 附 則 :
13.1 凡本會所舉辦活動有牽涉學校人士及設施,須得校長同意,方可進行。
13.2 任何以本會名義進行之對外事務,必須由理事會通過方可進行。
生效日期 :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