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 濟 解 釋 : 無 交 易 費 用   不 會 有 市 場

    一 個 重 要 的 困 難 , 是 我 們 不 能 假 設 這 個 天 衣 無 縫 的 市 場 的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… … 市 場 的 本 身 是 一 種 制 度 , 而 制 度 是 因 為 有 交 易 費 用 的 存 在 而 產 生 的 。 假 設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, 又 怎 會 有 市 場 呢 ?



第 七 章
交 易 理 論 與 市 場 需 求
第 三 節 : 交 易 的 局 限 條 件

分 析 需 求 問 題 時 , 我 們 已 屢 次 談 及 局 限 條 件 。 但 需 求 的 局 限 條 件 與 交 易 的 局 限 條 件 是 不 同 的 。 提 到 交 易 , 我 們 不 妨 先 向 魯 賓 遜 的 一 人 世 界 那 方 面 想 。 魯 賓 遜 有 需 求 , 有 局 限 , 但 不 可 能 有 交 易 。 交 易 的 局 限 條 件 只 能 在 社 會 存 在 。
從 權 利 界 定 的 角 度 看 , 一 人 世 界 不 會 有 產 權 ( property rights ) , 所 以 產 權 制 度 是 為 社 會 而 設 的 一 種 局 限 。 從 費 用 或 成 本 那 方 面 看 , 一 人 世 界 不 會 有 交 易 費 用 ( transaction costs ) , 所 以 這 種 費 用 也 是 因 為 有 社 會 而 存 在 的 。 社 會 的 定 義 , 是 多 過 一 個 人 。
產 權 與 交 易 費 用 之 間 的 關 係 , 及 這 些 局 限 條 件 對 體 制 的 形 成 與 人 的 行 為 的 影 響 , 是 新 制 度 經 濟 學 的 範 疇 , 是 三 十 多 年 來 經 濟 學 最 熱 門 的 話 題 了 。 時 來 風 送 滕 王 閣 , 我 適 逢 其 會 , 在 這 門 學 說 開 始 時 就 參 與 其 事 , 所 以 知 之 甚 詳 , 而 屈 指 一 算 , 在 這 方 面 我 不 停 地 想 , 已 有 三 十 九 年 了 。 不 幸 的 是 , 二 十 多 年 來 , 我 在 這 門 學 說 中 選 走 的 路 , 與 當 年 共 作 研 究 的 師 友 有 了 分 歧 。 他 們 有 些 轉 向 博 弈 理 論 發 展 , 有 些 在 近 於 博 弈 的 「 卸 責 」 角 度 入 手 。 我 自 己 最 頑 固 , 自 始 至 終 都 集 中 在 交 易 費 用 的 局 限 上 。 從 解 釋 行 為 或 現 象 那 方 面 看 , 我 認 為 自 己 選 走 的 路 最 高 明 。
產 權 與 交 易 費 用 的 重 要 性 , 不 能 誇 大 。 試 想 , 在 一 人 世 界 中 , 我 們 不 會 有 銀 行 、 不 會 有 律 師 、 也 沒 有 警 察 或 公 安 、 公 務 員 、 議 員 、 文 員 、 會 計 、 經 紀 、 商 人 … … 這 些 行 業 , 都 是 因 為 社 會 有 交 易 費 用 的 存 在 而 產 生 的 。
歷 久 以 來 , 經 濟 分 析 都 集 中 在 資 源 ( 生 產 要 素 ) 的 運 用 ( resource allocation ) 與 收 入 的 分 配 ( income distribution ) 這 兩 個 大 話 題 上 , 更 為 精 彩 的 現 象 卻 視 若 無 睹 。 這 後 者 包 括 制 度 的 形 成 、 結 構 的 組 織 、 合 約 的 選 擇 、 價 格 的 安 排 , 等 等 。 這 些 現 象 是 新 制 度 經 濟 學 的 範 疇 , 以 我 之 見 , 都 是 由 交 易 費 用 促 成 的 。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的 下 半 部 , 我 會 長 篇 而 大 論 這 些 問 題 , 這 裡 先 作 預 告 。 本 章 分 析 的 交 易 理 論 只 是 入 門 的 基 礎 。
前 文 所 述 的 , 每 個 需 求 者 對 一 樣 物 品 的 邊 際 用 值 等 於 市 價 的 均 衡 點 , 在 有 交 易 費 用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有 很 多 變 化 。 一 個 重 要 的 困 難 , 是 我 們 不 能 假 設 這 個 天 衣 無 縫 的 市 場 的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─ ─ 雖 然 差 不 多 所 有 經 濟 學 者 都 是 那 樣 說 。 困 難 是 這 樣 的 : 市 場 的 本 身 是 一 種 制 度 , 而 制 度 是 因 為 有 交 易 費 用 的 存 在 而 產 生 的 。 假 設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, 又 怎 會 有 市 場 呢 ?
我 們 可 以 肯 定 的 , 是 市 場 的 存 在 是 為 了 減 少 某 些 交 易 費 用 , 但 這 些 減 少 了 的 費 用 是 些 什 麼 , 是 一 個 大 難 題 。 我 們 要 到 分 析 價 格 安 排 與 公 司 結 構 時 才 提 供 答 案 。



對 我 影 響 很 大 的 高 斯 定 律 ( Coase Theorem ) , 也 有 同 樣 的 困 難 。 簡 言 之 , 這 定 律 說 沒 有 私 有 產 權 , 就 沒 有 市 場 交 易 。 私 有 產 權 於 是 成 為 交 易 的 一 個 先 決 的 局 限 條 件 。 這 觀 點 是 對 的 。 但 高 斯 在 他 的 鴻 文 中 加 上 另 一 個 條 件 :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。 這 就 出 現 了 困 難 。 私 有 產 權 是 一 種 制 度 , 也 是 因 為 交 易 費 用 的 存 在 而 產 生 的 。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, 怎 還 會 有 產 權 制 度 呢 ? 高 斯 定 律 在 局 限 條 件 的 假 設 上 有 了 衝 突 , 在 邏 輯 上 有 了 矛 盾 。 這 也 是 後 話 。

第 四 節 : 共 用 品 的 市 場 需 求
我 們 在 本 章 的 第 二 節 提 及 : 物 品 可 分 兩 類 , 私 用 品 ( private goods ) 與 共 用 品 ( public goods ) 。 Public Goods 一 詞 是 森 穆 遜 發 明 的 ; 他 起 錯 了 名 , 誤 導 了 後 人 , 使 中 譯 成 為 「 公 共 財 」 , 大 錯 特 錯 。
先 以 蘋 果 為 例 吧 。 蘋 果 是 「 私 用 」 品 。 如 果 蘋 果 之 價 是 每 個 一 元 , 我 的 需 求 量 是 二 , 你 的 需 求 量 是 三 , 那 麼 一 元 之 價 , 你 和 我 加 起 來 的 需 求 量 是 五 。 市 場 的 需 求 曲 線 是 每 價 加 量 , 那 是 向 右 橫 加 。 這 是 私 用 品 的 市 場 需 求 。
如 果 物 品 是 一 個 電 視 節 目 , 你 在 家 中 看 , 我 也 在 家 中 看 同 一 節 目 , 你 看 你 的 , 我 看 我 的 , 互 不 干 擾 , 那 麼 該 電 視 節 目 就 是 共 用 品 了 。 「 共 用 」 是 指 多 人 可 以 共 享 而 不 干 擾 他 人 的 享 用 。 私 用 品 的 性 質 是 獨 用 ( exclusive use ) , 共 用 品 的 性 質 是 同 用 ( concurrent use ) 。 共 用 品 不 多 也 不 少 。 除 電 視 節 目 外 , 我 們 還 可 舉 一 個 思 想 、 一 項 發 明 、 莫 札 特 的 音 樂 ( 不 是 指 唱 片 , 而 是 指 音 樂 的 本 身 ) 、 我 寫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的 內 容 ( 不 是 指 書 , 而 是 書 中 的 內 容 ) , 等 等 。
某 經 濟 學 者 十 多 年 前 在 香 港 報 章 上 做 文 章 , 舉 「 公 廁 」 為 public goods 之 例 。 錯 了 。 公 廁 是 政 府 建 造 的 , 不 收 費 , 說 是 為 「 公 眾 」 所 用 , 沒 有 錯 。 但 「 公 廁 」 不 可 以 共 用 , 所 以 是 私 用 品 。 海 灘 可 以 「 公 用 」 , 但 不 可 以 「 共 用 」 ─ ─ 我 躺 臥 曬 太 陽 , 不 會 讓 你 躺 在 我 上 面 。 私 用 品 可 以 為 公 有 , 共 用 品 可 以 為 私 有 , 不 要 搞 錯 。



共 用 品 的 市 場 需 求 曲 線 , 是 以 每 個 需 求 者 的 個 人 需 求 曲 線 向 上 加 起 來 的 : 每 量 加 需 求 者 的 邊 際 用 值 。 這 引 起 一 個 有 趣 的 問 題 : 一 個 電 視 節 目 我 願 意 出 二 元 看 , 你 願 意 出 三 元 , 是 我 們 各 自 的 邊 際 用 值 , 加 起 來 是 五 元 。 若 電 視 台 ( 有 線 的 電 視 ) 收 費 二 元 , 總 收 費 是 四 元 ; 若 收 費 三 元 , 你 看 我 不 看 , 總 收 費 只 得 三 元 。 若 要 達 到 總 邊 際 用 值 收 費 來 鼓 勵 節 目 的 生 產 , 電 視 台 要 用 價 格 分 歧 的 辦 法 : 收 我 二 元 , 收 你 三 元 。 但 價 格 分 歧 的 費 用 奇 高 : 電 視 台 不 容 易 知 道 你 和 我 的 邊 際 用 值 。 價 格 不 分 歧 , 電 視 節 目 的 生 產 就 要 打 個 折 扣 。 那 是 說 , 以 共 用 品 而 言 , 除 非 每 個 需 求 者 天 生 一 樣 , 否 則 同 價 不 可 以 達 到 柏 拉 圖 情 況 。 但 這 是 舊 一 套 的 柏 拉 圖 情 況 。 新 的 加 上 交 易 費 用 , 看 法 變 了 , 這 也 是 後 話 。 ( 無 線 的 電 視 可 間 接 收 費 。 我 們 看 電 視 廣 告 的 時 間 所 值 , 就 是 費 用 。 )
共 用 品 的 爭 議 , 起 於 米 爾 ( J.S. Mill ) 一 八 四 八 年 提 出 的 燈 塔 例 子 , 其 後 參 與 的 名 家 有 瑟 域 克 ( H. Sidgwick, 1883 ) 、 蘭 度 爾 ( E.R. Lindahl, 1919 ) 、 庇 古 ( A.C. Pigou, 1938 ) 、 森 穆 遜 ( P.A. Samuelson, 1953 ) 等 人 。 米 爾 的 例 子 , 是 對 海 上 船 隻 大 有 好 處 的 燈 塔 有 收 費 的 困 難 , 因 為 在 黑 夜 中 , 船 隻 以 燈 塔 的 指 引 而 避 開 礁 石 之 後 , 逃 之 夭 夭 。 他 於 是 認 為 私 人 建 造 燈 塔 無 利 可 圖 , 需 要 政 府 協 助 強 行 收 費 。 跟 的 瑟 域 克 與 庇 古 之 見 , 是 燈 塔 應 由 政 府 建 造 , 免 費 供 船 隻 使 用 。
蘭 度 爾 沒 有 分 析 燈 塔 , 但 他 以 公 安 服 務 的 例 子 , 首 先 提 出 共 用 品 的 概 念 , 說 個 人 的 需 求 曲 線 是 要 向 上 加 的 。 其 實 公 安 不 是 一 個 好 的 共 用 品 例 子 , 但 「 向 上 加 」 提 了 出 來 就 成 了 名 。
這 爭 議 的 主 要 人 物 , 還 是 森 穆 遜 。 這 個 二 十 世 紀 的 理 論 天 才 同 意 米 爾 的 觀 點 , 認 為 燈 塔 私 營 不 容 易 收 取 費 用 。 但 森 氏 補 加 了 一 個 重 點 : 就 算 燈 塔 容 易 收 費 , 也 是 不 應 該 收 費 的 。 這 一 下 奇 兵 突 出 , 把 經 濟 學 界 搞 得 團 團 轉 。 森 氏 的 論 點 , 是 燈 塔 建 成 之 後 , 多 服 務 一 條 船 的 費 用 是 零 ─ ─ 邊 際 費 用 是 零 。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, 收 費 會 妨 礙 一 些 船 隻 選 用 燈 塔 , 改 道 而 行 。 既 然 邊 際 費 用 是 零 , 這 「 改 道 」 對 社 會 有 害 無 益 , 不 收 費 才 是 上 策 。 森 氏 後 來 拿 得 諾 貝 爾 獎 , 這 論 點 的 文 章 是 被 提 及 到 的 。



共 用 品 是 指 多 人 可 共 享 同 一 物 品 , 那 麼 多 供 應 一 個 人 , 其 邊 際 費 用 當 然 是 零 了 。 邊 際 費 用 是 零 就 不 應 該 收 費 , 近 於 零 的 也 不 應 該 收 費 吧 。 跟 的 分 析 是 , 若 收 費 低 於 平 均 成 本 或 費 用 , 私 營 一 定 虧 本 ( 這 是 對 的 ) , 而 若 收 費 高 於 平 均 成 本 , 那 麼 收 費 可 能 是 在 邊 際 成 本 之 上 ( 要 是 平 均 成 本 因 為 需 求 量 增 加 而 下 降 , 這 也 是 對 的 ) 。 收 費 高 於 邊 際 成 本 , 對 社 會 有 害 無 益 , 不 收 費 或 由 政 府 資 助 而 又 管 制 價 格 , 才 是 上 策 。 這 是 老 生 常 談 之 見 了 。
依 照 上 述 的 觀 點 , 香 港 的 海 底 隧 道 , 若 沒 有 擠 塞 , 是 不 應 該 收 費 的 ─ ─ 多 服 務 一 輛 車 的 邊 際 費 用 近 於 零 。 但 若 不 收 費 , 誰 來 建 造 ? 答 案 當 然 是 應 該 由 政 府 建 造 了 。 你 同 意 不 同 意 ? 電 燈 、 煤 氣 、 電 話 等 , 需 求 量 增 加 平 均 成 本 下 降 的 行 業 , 都 要 由 政 府 主 理 , 或 起 碼 由 政 府 管 制 收 費 。 這 些 也 是 老 生 常 談 。 經 濟 學 者 的 胡 說 八 道 , 遇 上 權 力 欲 強 的 政 府 , 如 魚 得 水 , 那 所 謂 公 共 行 業 ( public utilities) 今 天 大 都 受 到 政 府 的 管 制 。 這 裡 的 謬 誤 我 要 到 本 書 的 下 半 部 才 加 以 澄 清 。
(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之 二 十 八 ; 第 七 章 完 )

後 記
《 經 濟 解 釋 》 既 然 說 明 是 復 古 之 作 , 那 我 就 要 「 復 」 得 似 模 似 樣 。 西 方 經 濟 學 的 古 人 著 書 立 說 , 除 章 與 節 之 外 , 還 有 Book 之 分 。 Book 者 , 卷 也 。 史 密 斯 的 《 原 富 》 分 五 卷 ; 米 爾 的 《 政 治 經 濟 原 則 》 分 五 卷 ; 馬 歇 爾 的 《 經 濟 學 原 則 》 分 六 卷 。 我 打 算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寫 三 至 五 卷 , 要 看 自 己 的 體 力 將 會 怎 樣 而 定 。
第 七 章 末 是 需 求 分 析 的 一 個 段 落 , 是 分 卷 出 版 成 書 的 一 個 理 想 分 界 。 我 替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這 「 卷 一 」 起 了 一 個 書 名 , 叫 作 《 科 學 說 需 求 》 。 此 卷 之 後 的 第 八 章 是 《 利 息 理 論 》 , 那 是 開 始 談 生 產 與 成 本 了 。 然 而 , 依 照 古 人 的 編 法 , 新 卷 開 頭 的 是 第 一 章 , 章 數 從 頭 算 起 。 所 以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的 第 八 章 , 會 被 稱 為 「 卷 二 第 一 章 」 。 至 於 「 卷 二 」 用 什 麼 名 目 , 我 要 能 看 到 第 二 個 段 落 的 終 止 之 處 才 決 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