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 濟 解 釋 : 自 私 ─ ─ 經 濟 學 的 基 礎 日期 : 2000年12月20日

經 濟 學 上 的 第 一 個 基 礎 假 設 是 : 「 個 人 」 ( individual ) 是 所 有 經 濟 分 析 的 基 本 單 位 。 這 是 說 , 任 何 經 濟 問 題 不 可 以 從 一 群 人 、 一 個 團 體 、 一 個 社 會 或 一 個 國 家 為 起 點 來 分 析 。
每 個 人 的 任 何 行 為 , 都 是 自 私 自 利 的 ! 那 是 說 , 每 個 人 在 有 局 限 的 情 況 下 都 會 為 自 己 爭 取 最 大 的 利 益 。 無 論 是 勤 奮 、 休 息 、 欺 騙 、 捐 錢 … … 都 是 以 自 私 為 出 發 點 。



第 二 章 從 自 私 說 起
任 何 辯 論 都 必 然 有 一 個 起 點 , 科 學 當 然 不 會 例 外 。 假 若 我 們 在 起 點 上 就 有 爭 議 , 那 麼 科 學 就 難 以 成 事 了 。 所 以 在 任 何 科 學 發 展 中 , 參 與 的 人 都 遵 守 一 個 大 家 不 言 自 明 的 規 則 : 凡 指 明 是 基 礎 假 設 ( postulate ) , 或 是 公 理 ( axiom ) , 大 家 都 不 在 這 基 礎 上 爭 論 。 這 不 是 說 每 個 人 都 衷 心 同 意 這 些 假 設 或 公 理 ; 是 否 認 同 不 重 要 , 重 要 的 是 同 意 不 在 起 點 上 有 所 爭 議 。 科 學 辯 證 的 規 則 是 : 「 且 不 要 反 對 我 在 理 論 上 必 須 有 的 起 點 , 讓 我 從 這 起 點 以 邏 輯 推 出 一 套 理 論 , 有 了 可 以 用 事 實 驗 證 的 含 意 ( testable or refutable implications ) , 有 了 內 容 , 到 那 時 , 你 要 反 對 才 有 所 依 憑 的 。 事 實 上 , 假 若 可 以 驗 證 的 含 意 被 事 實 無 情 地 推 翻 了 , 那 我 就 不 能 不 考 慮 我 的 基 礎 假 設 是 錯 了 的 。 」
說 起 來 , 那 些 所 謂 不 容 許 有 爭 議 的 基 礎 假 設 或 公 理 , 可 能 近 於 無 稽 , 令 人 難 以 置 信 的 。 例 如 , 在 數 學 上 一 個 重 要 假 設 是 這 樣 說 的 : 「 假 若 一 加 一 等 於 一 個 數 字 , 這 數 字 叫 作 二 ; 又 假 若 二 加 一 等 於 另 一 個 數 字 , 這 數 字 叫 作 三
… … 」 聽 起 來 , 這 真 的 有 點 傻 氣 。 但 假 若 沒 有 這 個 基 礎 的 假 設 , 我 們 是 無 從 知 道 一 至 二 之 間 不 可 能 有 另 一 個 數 字 。 要 是 我 們 在 這 基 礎 上 有 紛 爭 , 互 不 讓 步 , 那 麼 數 學 的 理 論 又 怎 能 發 展 呢 ? 舉 另 一 個 例 子 。 在 幾 何 學 上 , 一 條 直 線 的 定 義 是 兩 點 之 間 的 最 近 距 離 。 這 看 來 是 近 於 令 人 難 以 接 受 的 , 但 還 遠 不 及 「 一 點 」 的 基 礎 假 設 來 得 抽 象 , 彷 彿 說 笑 話 似 的 。 幾 何 學 指 明 : 「 一 點 是 不 可 以 量 度 的 ! 」 一 點 既 不 能 量 度 , 那 又 怎 會 有 可 以 量 度 的 直 線 呢 ? 但 基 於 這 些 似 是 而 非 、 似 非 而 是 的 起 點 , 幾 何 學 使 人 類 在 古 代 建 造 了 金 字 塔 ( 雖 然 這 些 基 礎 假 設 當 時 尚 未 搞 清 楚 ) , 在 今 天 建 造 了 香 港 的 中 國 銀 行 大 廈 。 我 們 的 結 論 是 : 近 於 無 稽 的 基 礎 假 設 , 可 能 導 致 令 人 嘆 為 觀 止 的 學 問 。




經 濟 學 上 的 第 一 個 基 礎 假 設 是 : 「 個 人 」 ( individual ) 是 所 有 經 濟 分 析 的 基 本 單 位 。 這 是 說 , 任 何 經 濟 問 題 不 可 以 從 一 群 人 、 一 個 團 體 、 一 個 社 會 或 一 個 國 家 為 起 點 來 分 析 。 說 什 麼 宏 觀 經 濟 , 社 會 福 利 , 或 什 麼 政 府 策 劃 , 都 一 定 要 以 個 體 或 個 人 為 分 析 單 位 。
經 濟 學 沒 有 以 集 體 為 起 點 的 理 論 。 無 論 觀 點 是 怎 樣 的 「 宏 」 , 不 管 在 分 析 中 基 本 的 起 點 有 沒 有 提 及 , 若 非 基 於 「 個 人 」 為 起 點 的 , 都 不 是 可 取 的 經 濟 理 論 。 這 是 說 , 高 手 分 析 宏 觀 經 濟 , 腦 子 裡 必 然 以 個 人 為 起 點 。 當 然 , 以 集 體 或 整 個 社 會 為 起 點 的 經 濟 理 論 有 的 是 , 但 這 些 是 低 手 之 作 。 在 香 港 及 中 國 經 濟 學 者 的 言 論 中 , 往 往 有 人 說 什 麼 宏 觀 比 微 觀 重 要 等 等 。 那 些 言 論 , 都 是 一 些 在 經 濟 學 上 沒 有 基 礎 的 人 才 會 說 的 。 宏 觀 是 以 個 人 為 單 位 加 起 來 的 。 宏 觀 與 微 觀 之 別 , 只 不 過 是 組 合 的 或 大 或 小 罷 了 。 在 現 代 的 經 濟 學 中 , 宏 觀 與 微 觀 之 別 , 已 不 按 組 合 的 程 度 , 而 是 按 重 視 貨 幣 與 否 為 依 歸 。 這 是 後 話 , 按 下 不 表 。
以 「 個 人 」 為 分 析 單 位 , 是 不 論 男 女 , 無 分 長 幼 , 也 不 管 某 些 人 的 神 經 是 否 有 毛 病 。 不 管 某 甲 是 天 才 , 某 乙 是 蠢 材 , 我 們 都 一 視 同 仁 地 把 個 人 作 為 分 析 單 位 。 而 「 個 人 」 者 , 是 任 何 有 觀 察 力 的 人 都 可 以 鑑 辨 的 。 同 樣 重 要 的 是 , 凡 是 一 個 基 礎 上 的 假 設 , 是 不 能 朝 令 夕 改 的 。 「 個 人 」 的 假 設 亦 不 例 外 。 我 們 不 可 以 將 一 些 問 題 以 個 人 為 起 點 , 而 另 一 些 問 題 卻 以 集 體 為 起 點 。 當 然 , 好 些 問 題 是 關 乎 集 體 而 非 個 人 的 , 但 分 析 那 集 體 問 題 時 , 還 是 要 由 個 人 為 起 點 的 。
為 什 麼 「 個 人 」 是 如 此 重 要 呢 ? 答 案 是 , 所 有 取 決 或 選 擇 都 是 由 個 人 作 主 的 。 集 體 的 取 決 , 是 由 個 人 的 取 決 集 合 而 成 。 那 是 說 , 即 使 一 個 人 在 極 權 的 政 制 下 失 卻 了 自 由 — — 被 形 勢 所 迫 而 沒 有 自 由 — — 這 個 人 還 是 作 了 不 自 由 的 選 擇 。 換 句 話 說 , 天 下 間 沒 有 絕 對 的 不 自 由 , 也 沒 有 絕 對 的 自 由 ; 選 擇 是 一 定 有 局 限 的 約 束 , 而 這 選 擇 是 由 個 人 作 主 的 。
經 濟 學 的 第 一 個 基 礎 假 設 , 是 個 人 作 決 定 , 作 取 捨 。 所 謂 決 定 者 , 選 擇 是 也 。 這 其 中 有 一 個 並 不 淺 顯 的 哲 理 。 經 濟 學 是 以 推 斷 人 的 行 為 來 解 釋 現 象 的 科 學 。 我 們 說 人 的 任 何 行 為 都 是 經 過 選 擇 的 。 究 竟 是 否 明 智 , 是 否 有 理 性 並 不 重 要 ,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假 設 人 會 作 選 擇 。 究 竟 在 事 實 上 人 的 任 何 行 為 是 否 因 選 擇 而 起 , 抑 或 是 漫 無 目 的 、 盲 目 而 為 都 不 重 要 ;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一 貫 地 遵 守 這 個 假 設 或 公 理 。



「 人 會 作 選 擇 」 是 經 濟 學 上 的 「 慣 例 」 ( convention ) 。 這 慣 例 與 其 他 自 然 科 學 的 不 同 。 解 釋 物 體 的 現 象 時 , 物 理 學 家 不 會 說 物 體 的 行 為 是 物 體 自 己 選 擇 的 結 果 。 在 原 則 上 , 假 若 物 理 學 要 說 物 體 自 作 選 擇 , 也 無 不 可 , 但 物 理 學 家 沒 有 這 樣 做 。 重 要 的 是 任 何 科 學 都 有 其 固 定 不 變 的 起 點 , 而 這 起 點 是 不 容 爭 議 的 。 經 濟 學 的 「 個 人 作 選 擇 」 的 假 設 , 接 受 的 人 多 了 , 所 有 的 經 濟 問 題 就 成 了 選 擇 的 問 題 。 經 濟 學 內 最 重 要 的 一 門 理 論 — — 價 格 理 論 ( Price Theory ) — — 被 稱 為 選 擇 理 論 ( ChoiceTheory ) , 是 有 其 因 。
以 選 擇 理 論 來 解 釋 人 的 行 為 , 當 然 要 假 設 人 的 行 為 是 可 以 被 推 測 的 。 比 較 嚴 格 一 點 說 , 經 濟 學 的 第 一 個 公 理 是 任 何 人 的 行 為 , 都 是 由 個 人 作 出 可 以 被 推 測 的 選 擇 ( predictable choice ) 而 起 。 這 是 公 理 , 是 經 濟 學 一 個 基 礎 假 設 , 不 管 是 對 還 是 錯 , 是 不 能 有 所 爭 議 的 。

第 二 節 : 理 論 要 約 束 行 為

不 要 忘 記 , 有 解 釋 力 的 理 論 , 必 然 有 被 事 實 推 翻 的 可 能 性 , 不 可 能 被 推 翻 的 理 論 , 半 點 用 途 也 沒 有 。 同 樣 重 要 的 是 , 要 將 行 為 作 推 測 , 科 學 就 一 定 要 將 行 為 加 上 約 束 。 假 若 行 為 完 全 沒 有 約 束 , 忽 左 忽 右 , 像 無 定 向 的 風 那 樣 地 吹 , 任 何 推 測 都 不 會 錯 , 那 麼 理 論 就 不 可 能 被 事 實 推 翻 了 。
行 為 一 定 要 有 約 束 , 比 如 指 明 在 怎 樣 的 情 況 下 會 向 左 而 不 會 向 右 ; 這 樣 , 行 為 才 可 以 被 推 斷 , 被 解 釋 。 當 然 , 指 明 是 向 右 的 , 但 也 可 能 會 向 左 。 有 解 釋 力 的 理 論 , 是 可 能 會 被 事 實 推 翻 , 但 沒 有 被 推 翻 。 這 一 點 , 在 第 一 章 內 我 解 釋 過 了 。 約 束 行 為 會 增 加 理 論 被 推 翻 的 可 能 性 。 約 束 越 多 , 行 為 的 推 斷 就 一 定 越 精 確 , 但 如 此 一 來 , 被 推 翻 的 可 能 性 就 越 大 。 所 以 任 何 奇 妙 的 科 學 都 是 玩 一 種 冒 險 的 遊 戲 。 約 束 行 為 的 基 本 假 設 , 對 行 為 的 約 束 力 越 大 越 妙 , 但 決 不 可 伸 展 到 被 推 翻 的 領 域 中 。 因 此 , 科 學 高 手 會 膽 大 心 細 , 作 大 膽 的 假 設 , 細 心 的 體 會 , 把 約 束 的 武 斷 推 到 僅 僅 不 被 推 翻 的 邊 沿 去 。




說 人 會 一 貫 地 作 可 以 被 推 測 的 選 擇 ( predictable choice ) — — 經 濟 學 的 第 一 個 假 設
— — 已 是 一 個 約 束 。 但 這 樣 說 還 須 補 充 : 由 於 約 束 力 尚 嫌 不 足 , 因 而 我 們 要 加 上 其 他 重 要 的 約 束 。 這 裡 要 談 的 第 二 個 基 礎 假 設 是 : 每 個 人 的 任 何 行 為 , 都 是 自 私 自 利 的 ! 那 是 說 , 每 個 人 在 有 局 限 的 情 況 下 都 會 為 自 己 爭 取 最 大 的 利 益 。 無 論 是 勤 奮 、 休 息 、 欺 騙 、 捐 錢 … … 都 是 以 自 私 為 出 發 點 。
作 為 一 個 基 礎 假 設 , 任 何 人 都 不 應 有 異 議 , 而 人 的 本 質 究 竟 是 否 自 私 卻 無 關 宏 旨 : 重 要 的 不 是 人 究 竟 是 怎 樣 ( 那 是 心 理 學 、 生 理 學 , 或 哲 學 上 的 事 ) , 而 是 我 們 要 假 設 人 是 怎 樣 的 。 然 而 問 題 來 了 , 假 若 我 們 說 欺 騙 、 捐 錢
… … 等 等 都 是 自 私 的 行 為 , 豈 不 是 任 何 行 為 都 可 被 「 自 私 」 解 釋 了 , 以 致 不 能 被 事 實 或 任 何 行 為 推 翻 ? 說 是 約 束 行 為 , 但 到 頭 來 卻 毫 無 約 束 , 那 又 怎 能 自 圓 其 說 呢 ? 這 問 題 問 得 好 。 答 案 是 : 假 若 我 們 隨 意 說 任 何 行 為 都 是 自 私 , 像 套 套 邏 輯 那 樣 不 可 能 錯 的 , 那 麼 這 自 私 的 假 設 就 會 變 得 沒 有 內 容 , 空 空 如 也 , 沒 有 用 場 。 但 假 若 我 能 指 明 一 些 局 限 條 件 , 用 以 指 定 在 怎 樣 的 情 況 下 人 會 因 自 私 而 作 其 某 種 選 擇 , 而 這 局 限 條 件 的 轉 變 會 導 致 某 一 種 行 為 的 必 然 轉 變 , 那 又 另 作 別 論 了 。
例 如 , 無 緣 無 故 的 捐 錢 , 幫 助 朋 友 , 與 自 私 扯 不 上 關 係 , 是 解 釋 不 了 的 。 但 假 若 我 們 說 , 在 某 些 局 限 條 件 下 , 捐 錢 的 費 用 比 較 低 , 或 利 益 比 較 高 , 那 麼 捐 錢 的 行 為 就 比 較 多 。 這 樣 , 自 私 這 個 假 設 就 變 得 大 有 用 場 。 我 可 以 舉 出 一 些 例 子 。 十 多 年 前 , 鄧 小 平 的 兒 子 鄧 樸 方 到 香 港 來 , 一 舉 而 得 捐 款 港 元 五 千 萬 。 但 我 的 兒 子 卻 沒 有 這 樣 的 本 領 。 要 是 捐 錢 的 人 純 是 為 捐 錢 而 捐 錢 , 那 麼 姑 且 不 談 我 兒 子 的 不 濟 , 他 們 又 何 必 隆 重 其 事 , 何 不 在 人 們 不 知 不 覺 中 悄 悄 地 將 支 票 寄 到 慈 善 機 構 去 ? 又 或 說 , 「 無 名 氏 」 的 捐 者 有 的 是 。 但 在 捐 款 可 免 稅 的 情 形 下 , 為 什 麼 會 增 加 捐 錢 的 行 為 ? 「 惻 隱 之 心 」 這 句 話 是 怎 樣 來 的 ? 相 信 「 好 有 好 報 」 的 「 因 果 」 之 說 從 何 而 起 ?



在 什 麼 局 限 條 件 下 人 會 相 信 「 因 果 報 應 」 , 會 談 仁 義 道 德 ? 在 怎 樣 的 局 限 條 件 下 人 會 有 較 大 的 惻 隱 之 心 ? 怎 樣 的 情 況 下 人 會 為 名 而 樂 善 好 施 ? 我 很 欣 賞 像 邵 逸 夫 那 樣 的 人 , 對 教 育 的 捐 助 不 遺 餘 力 — — 將 一 所 大 學 的 建 築 物 命 名 為 「 邵 逸 夫 堂 」 是 應 該 而 適 合 的 。 說 邵 氏 的 捐 錢 是 以 爭 取 自 己 的 利 益 為 出 發 點 , 是 毫 無 貶 低 之 意 ; 要 是 我 有 他 的 財 富 , 我 不 會 像 他 那 樣 慷 慨 。 但 假 若 我 們 放 棄 了 自 私 的 假 設 , 經 濟 學 沒 有 其 他 途 徑 可 以 解 釋 邵 逸 夫 捐 錢 去 大 學 , 不 是 隨 便 而 是 有 選 擇 性 的 。 行 為 並 非 漫 無 目 的 ; 捐 錢 的 行 為 不 能 例 外 。
假 若 我 們 容 許 例 外 的 存 在 , 那 麼 任 何 難 以 解 釋 的 事 都 可 作 例 外 來 處 理 , 經 濟 理 論 就 不 可 能 被 事 實 或 行 為 推 翻 了 。 這 樣 一 來 , 整 個 經 濟 學 的 架 構 就 會 倒 下 來 , 潰 不 成 軍 , 什 麼 解 釋 力 也 沒 有 。
困 難 的 所 在 , 並 非 自 私 這 個 假 設 是 對 還 是 錯 , 而 是 要 怎 樣 指 出 在 不 同 的 局 限 條 件 下 , 圖 私 利 會 引 致 欺 騙 與 捐 錢 的 不 同 行 為 的 並 存 。 我 在 第 一 章 內 說 過 , 局 限 條 件 的 審 核 與 界 定 , 是 經 濟 學 上 最 費 心 思 的 事 。 很 多 關 於 人 的 行 為 , 我 們 在 今 天 還 沒 有 滿 意 的 解 釋 ( 這 是 經 濟 學 的 趣 味 所 在 ; 什 麼 也 有 好 答 案 的 科 學 是 會 壽 終 正 寢 的 ) ,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我 們 對 局 限 條 件 的 認 識 不 足 。   (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之 八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