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 濟 解 釋 : 無 交 易 費 用 不 會 有 市 場 | ||
卷 二 第 四 章 交 易 費 用 在 局 限 條 件 下 爭 取 個 人 利 益 極 大 化 ( postulate of constrained maximization ) , 是 經 濟 學 的 一 個 重 要 假 設 或 公 理 。 局 限 條 件 是 那 些 約 束 個 人 爭 取 更 多 利 益 的 條 件 。 蘇 東 坡 說 : 「 人 之 所 欲 無 窮 , 而 物 之 可 以 足 吾 欲 者 有 盡 。 」 又 說 : 「 天 地 之 間 , 物 各 有 主 , 苟 非 吾 之 所 有 , 雖 一 毫 而 莫 取 。 」 前 者 是 說 因 為 有 局 限 的 緣 故 , 我 們 不 能 盡 其 所 欲 ; 後 者 是 說 不 能 多 得 是 因 為 有 產 權 的 局 限 了 。 局 限 條 件 可 以 有 很 多 種 , 就 是 人 的 體 力 、 智 力 等 都 是 局 限 。 大 概 地 分 類 , 主 要 是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看 , 局 限 條 件 有 八 項 : 財 富 、 知 識 、 價 格 、 成 本 、 產 權 、 競 爭 、 邊 際 產 量 下 降 、 交 易 費 用 等 。 很 顯 然 , 產 權 及 知 識 可 以 歸 納 在 財 富 之 內 。 不 同 的 經 濟 學 者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歸 納 處 理 。 高 斯 ( R.H.Coase ) 喜 歡 把 所 有 局 限 歸 納 在 成 本 之 內 ; 艾 智 仁 ( A.A. Alchian ) 則 認 為 產 權 與 競 爭 是 同 一 回 事 ; 史 德 拉 ( G.J. Stigler ) 不 喜 歡 談 交 易 費 用 的 整 體 , 只 把 其 中 的 訊 息 費 用 ( information cost ) 抽 出 來 分 析 。 這 些 前 輩 對 我 的 影 響 很 大 。 人 各 有 法 , 我 自 己 喜 歡 先 看 問 題 才 決 定 局 限 要 怎 樣 處 理 。 局 限 條 件 是 真 實 世 界 的 事 , 可 以 簡 化 , 但 以 之 解 釋 世 事 不 可 以 子 虛 烏 有 地 假 設 出 來 。 我 說 過 了 , 以 經 濟 學 解 釋 世 事 來 來 去 去 只 有 兩 招 : 需 求 定 律 與 局 限 下 爭 取 極 大 化 。 前 者 我 在 卷 一 分 析 過 了 , 後 者 在 卷 一 也 分 析 過 , 但 局 限 條 件 的 處 理 是 卷 二 與 卷 三 的 重 點 話 題 。 需 求 定 律 不 容 易 學 得 通 透 , 但 只 要 細 心 思 考 , 反 覆 運 用 , 假 以 時 日 總 有 所 獲 。 「 極 大 化 」 可 以 搞 得 複 雜 , 但 容 易 學 。 懂 數 學 的 容 易 , 不 懂 的 若 能 掌 握 「 邊 際 」 的 理 念 就 差 不 多 了 。 困 難 的 所 在 , 是 局 限 條 件 的 調 查 與 處 理 。 這 是 以 經 濟 理 論 解 釋 行 為 最 困 難 的 地 方 。 我 自 己 的 經 驗 是 : 百 思 不 得 其 解 的 現 象 , 十 之 八 、 九 是 因 為 搞 不 清 楚 真 實 世 界 的 有 關 局 限 條 件 。 第 一 節 : 什 麼 是 交 易 費 用 ? 我 本 來 打 算 在 卷 三 分 析 制 度 的 選 擇 時 才 開 門 見 山 地 分 析 交 易 費 用 ( transaction costs ) 的 , 因 為 這 項 局 限 與 制 度 的 選 擇 有 最 大 的 關 連 。 我 們 介 紹 了 利 息 與 成 本 等 理 念 , 要 轉 向 分 析 市 場 供 求 的 現 象 了 。 然 而 , 市 場 本 身 是 一 種 制 度 ,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是 不 會 存 在 的 。 在 一 九 八 二 年 我 發 表 的 《 中 國 會 走 向 資 本 主 義 的 道 路 嗎 ? 》 ( Will China Go Capitalist ? ) 那 本 小 書 裡 , 有 兩 段 話 是 這 樣 說 的 : 「 在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的 情 況 下 , 不 同 的 產 權 結 構 或 不 同 的 經 濟 制 度 , 是 不 會 對 資 源 使 用 造 成 影 響 的 。 在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的 情 況 下 , 私 有 產 權 固 然 會 帶 來 高 斯 所 描 述 的 情 況 : 資 源 使 用 達 到 最 高 的 價 值 。 但 在 另 一 個 極 端 ─ ─ 沒 有 業 主 的 公 有 產 權 ─ ─ 「 局 限 下 取 利 」 的 行 為 也 會 令 資 源 使 用 達 到 同 樣 的 效 果 。 這 是 因 為 在 原 則 上 , 生 產 和 消 費 是 不 需 要 透 過 市 場 才 能 進 行 的 ; 原 則 上 , 在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的 情 況 下 , 完 全 沒 有 市 場 和 一 個 運 作 靈 活 的 市 場 的 效 果 , 是 完 全 沒 有 分 別 的 。 「 假 若 一 切 廣 義 上 的 交 易 費 用 確 是 零 的 話 , 就 等 於 說 消 費 者 的 意 願 不 需 任 何 費 用 便 能 顯 現 出 來 ; 拍 賣 人 和 監 察 者 可 以 免 費 收 集 及 傳 播 一 切 生 產 及 消 費 的 訊 息 ; 工 人 及 其 他 的 生 產 要 素 完 全 遵 照 消 費 者 的 意 旨 生 產 。 至 於 工 人 ( 消 費 者 ) 的 收 入 , 則 可 由 一 個 仲 裁 者 免 費 地 依 照 工 人 的 邊 際 生 產 力 、 資 源 的 租 值 分 配 , 及 其 他 有 效 率 的 準 則 , 加 以 決 定 。 這 樣 推 理 , 沒 有 市 場 價 格 也 可 以 達 到 高 斯 提 出 的 結 局 。 」 雖 然 這 兩 段 話 高 斯 與 阿 羅 ( K.Arrow ) 都 認 為 重 要 , 但 發 表 後 十 九 年 , 其 影 響 近 於 零 。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, 完 全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, 不 會 有 市 場 ; 市 場 的 存 在 是 因 為 有 交 易 費 用 而 起 的 。 這 觀 點 把 傳 統 的 分 析 打 上 一 個 大 問 號 。 傳 統 論 市 場 , 一 般 是 或 明 或 暗 地 假 設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; 要 是 市 場 的 運 作 失 靈 , 傳 統 就 或 明 或 暗 地 把 交 易 費 用 加 進 去 。 但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, 怎 會 有 市 場 呢 ? 市 場 的 存 在 是 因 為 哪 些 交 易 費 用 而 起 的 ? 市 場 運 作 失 靈 , 有 關 的 交 易 費 用 是 些 什 麼 ? 這 些 不 是 淺 問 題 , 是 後 話 , 按 下 不 表 。 廣 義 上 , 交 易 費 用 是 魯 賓 遜 的 一 人 世 界 不 可 能 有 的 費 用 。 這 定 義 是 我 在 一 九 六 九 年 提 出 來 的 : 沒 有 人 反 對 過 , 但 引 用 的 人 不 多 。 ( 一 九 九 八 年 佛 利 民 讀 到 我 重 提 這 定 義 時 , 來 信 叫 好 。 ) 這 定 義 很 廣 泛 , 因 為 在 一 人 世 界 中 不 可 能 有 商 人 、 律 師 、 法 庭 、 銀 行 、 公 安 、 經 紀 、 經 理 、 公 務 員 等 。 這 些 行 業 都 是 因 為 交 易 費 用 的 存 在 而 存 在 , 而 這 些 行 業 的 收 入 都 是 交 易 費 用 。 今 天 的 香 港 ,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上 的 國 民 收 入 應 該 是 交 易 費 用 了 。 一 人 世 界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, 這 些 費 用 是 在 多 人 的 社 會 才 出 現 的 。 多 人 的 社 會 有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競 爭 , 要 決 定 競 爭 的 勝 負 準 則 , 制 度 就 出 現 了 。 從 廣 義 的 角 度 看 , 制 度 是 因 為 有 交 易 費 用 而 產 生 的 , 所 以 交 易 費 用 應 該 稱 為 制 度 費 用 ( institutional costs ) 。 這 一 點 , 高 斯 是 同 意 的 。 但 「 交 易 費 用 」 一 詞 是 高 斯 在 一 九 三 七 年 首 先 提 出 來 的 , 其 後 在 一 九 六 ○ 年 的 一 篇 後 來 變 得 家 喻 戶 曉 的 鴻 文 中 , 他 舊 詞 重 提 。 落 地 生 根 , 要 改 也 改 不 了 。 問 題 是 , 好 些 制 度 費 用 ─ ─ 交 易 費 用 ─ ─ 與 明 顯 或 直 接 的 交 易 扯 不 上 關 係 。 例 如 中 國 在 文 革 期 間 , 男 女 老 幼 天 天 拿 ![]() 好 些 行 內 朋 友 認 為 我 提 出 的 、 與 制 度 費 用 相 同 的 交 易 費 用 定 義 太 廣 泛 , 應 該 收 窄 一 點 , 或 把 廣 義 中 的 費 用 分 門 別 類 。 例 如 , 廣 義 的 交 易 費 用 可 分 為 合 約 費 用 、 訊 息 費 用 、 量 度 費 用 、 保 障 費 用 、 執 行 費 用 、 議 價 費 用 、 政 治 費 用 等 等 。 我 的 回 應 是 : 在 邊 際 上 是 可 以 的 , 但 從 整 體 或 平 均 的 角 度 看 , 卻 不 可 以 。 那 是 說 , 廣 義 的 選 擇 , 是 因 為 「 分 門 別 類 」 往 往 分 不 開 來 。 舉 一 個 例 。 香 港 的 海 底 隧 道 有 收 費 員 , 這 些 職 員 的 薪 酬 是 交 易 費 用 了 。 細 想 一 下 , 我 們 知 道 收 費 員 其 實 身 兼 兩 職 。 其 一 是 交 易 收 費 , 其 二 是 執 行 隧 道 的 使 用 權 : 閒 人 免 進 ( 不 繳 費 的 車 輛 不 能 使 用 ) 。 在 邊 際 上 , 這 兩 職 的 費 用 是 可 以 分 開 來 的 ; 繁 忙 時 間 , 因 車 輛 增 加 而 增 加 收 費 人 手 , 是 「 交 易 」 的 邊 際 費 用 ; 午 夜 車 少 , 保 安 不 減 , 是 「 執 行 」 的 邊 際 費 用 。 但 要 是 一 個 人 身 兼 兩 職 , 生 產 要 素 沒 有 因 為 產 量 ( 車 輛 量 ) 之 變 而 變 , 我 們 就 不 能 把 兩 職 的 費 用 分 開 來 了 。 以 上 的 例 子 與 有 名 的 聯 產 ( joint products ) 例 子 相 同 。 一 個 生 產 程 序 同 時 製 造 出 兩 種 或 更 多 的 產 品 , 在 邏 輯 上 平 均 成 本 分 不 開 , 但 邊 際 成 本 還 是 可 按 不 同 產 品 的 邊 際 變 動 而 分 開 的 。 無 可 置 疑 , 廣 義 的 交 易 費 用 ( 制 度 費 用 ) 很 龐 大 , 若 處 理 得 恰 當 , 經 濟 理 論 的 解 釋 力 會 暴 升 。 這 是 為 什 麼 我 認 為 二 十 世 紀 的 六 、 七 十 年 代 是 經 濟 學 的 黃 金 時 代 。 在 這 之 前 , 新 古 典 經 濟 學 的 理 論 雖 然 精 彩 , 但 有 時 暗 地 裡 假 設 交 易 費 用 不 存 在 , 有 時 暗 地 裡 假 設 交 易 費 用 高 不 可 攀 , 而 有 時 關 於 交 易 費 用 的 什 麼 假 設 也 沒 有 。 這 種 拖 泥 帶 水 的 做 法 , 不 僅 把 可 取 的 理 論 自 廢 武 功 , 而 若 明 顯 地 把 交 易 費 用 的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說 出 來 , 大 有 名 堂 的 理 論 可 能 變 得 互 相 矛 盾 , 潰 不 成 軍 。 例 如 , 你 說 假 設 市 場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( 說 清 楚 了 ) , 我 問 :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怎 會 有 市 場 呢 ? 你 怎 樣 答 我 ? 又 例 如 , 分 析 華 若 斯 ( L. Walras 1834-1910 ) 的 一 般 均 衡 理 論 的 學 者 , 都 假 設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( 說 清 楚 了 ) , 而 又 假 設 物 品 的 數 量 是 N , 相 對 價 格 是 N 減 一 。 我 問 :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, 物 品 的 數 量 ( N ) 是 怎 樣 決 定 的 ? 你 怎 樣 答 我 ? 再 例 如 , 在 卷 一 我 說 過 , 傳 統 的 壟 斷 者 訂 價 分 析 是 胡 說 八 道 。 我 的 理 由 , 是 這 訂 價 有 傳 統 所 說 的 浪 費 。 我 問 : 如 果 沒 有 交 易 費 用 , 壟 斷 訂 價 怎 會 有 浪 費 的 ? 你 立 刻 改 口 , 說 有 交 易 費 用 , 所 以 有 浪 費 , 那 我 就 問 : 是 怎 樣 的 交 易 費 用 促 成 這 浪 費 呢 ? 我 敬 仰 的 十 九 世 紀 頂 級 經 濟 理 論 大 師 ─ ─ 英 國 劍 橋 的 馬 歇 爾 ─ ─ 下 意 識 地 知 道 有 交 易 費 用 的 存 在 。 不 幸 的 是 他 避 重 就 輕 , 發 明 了 「 短 線 」 與 「 長 線 」 、 「 均 衡 」 與 「 非 均 衡 」 等 理 念 來 處 理 他 沒 有 說 出 來 的 交 易 費 用 的 存 在 與 不 存 在 的 情 況 。 是 高 人 的 發 明 , 其 用 處 是 左 推 右 擋 , 使 不 明 白 的 世 事 有 個 好 去 處 。 後 來 的 市 場 分 析 就 有 了 「 純 競 爭 」 ( pure competition ) 、 「 不 純 競 爭 」 ( impure competition ) 、 「 完 善 競 爭 」 ( perfect competition ) 、 「 不 完 善 競 爭 」 ( imperfect competition ) 等 理 念 。 這 一 切 , 對 解 釋 行 為 是 毫 無 幫 助 的 。 (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之 四 十 四 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