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 濟 解 釋 : 市 價 者   最 高 邊 際 用 值 也 日期 : 2001年03月14日

    從 來 沒 有 人 可 以 單 以 品 味 的 轉 變 來 解 釋 行 為 。 這 樣 做 是 套 套 邏 輯 , 得 個 「 講 」 字 。 要 解 釋 需 求 的 轉 變 , 我 們 必 須 以 可 以 觀 察 到 因 素 或 局 限 的 轉 變 為 依 歸 。

    史 密 斯 落 筆 打 三 更 , 因 為 一 開 頭 他 就 談 到 鑽 石 與 水 的 反 論 ( paradox ) … … 我 們 不 能 以 鑽 石 與 水 相 比 , 因 為 一 克 鑽 石 與 一 克 水 是 完 全 兩 回 事 … …



第 五 章 需 求 定 律
第 四 節 : 品 味 不 變 的 假 設

在 需 求 的 分 析 中 , 品 味 或 口 味 ( taste ) 的 轉 變 會 影 響 需 求 , 老 生 常 談 。 品 味 的 轉 變 , 會 使 整 條 需 求 曲 線 向 右 移 ( 需 求 增 加 ) 或 向 左 移 ( 需 求 減 少 ) 。 我 可 能 是 唯 一 持 不 同 觀 點 的 人 。 我 認 為 若 要 以 需 求 定 律 解 釋 行 為 , 我 們 應 該 假 設 每 個 人 的 品 味 不 變 。
在 哲 理 或 信 念 上 , 我 同 意 有 品 味 這 回 事 , 也 不 能 肯 定 品 味 不 變 。 困 難 是 我 們 不 是 上 帝 , 不 能 判 斷 一 個 人 的 品 味 是 怎 樣 的 , 也 不 能 判 斷 這 個 人 的 品 味 是 否 改 變 了 。 經 濟 學 所 說 的 品 味 之 變 是 一 種 遊 戲 : 一 個 人 的 行 為 改 變 了 , 就 說 因 為 這 個 人 的 品 味 有 所 轉 變 。 這 是 什 麼 科 學 呢 ? 所 有 行 為 都 可 以 用 品 味 的 轉 變 來 解 釋 , 我 們 還 有 什 麼 可 以 被 事 實 驗 證 的 理 論 含 意 呢 ? 可 以 這 樣 說 吧 : 凡 是 以 品 味 的 轉 變 來 解 釋 行 為 的 , 皆 低 手 也 。
每 個 人 天 生 下 來 , 其 品 味 是 不 同 的 。 這 點 容 易 同 意 , 所 以 我 不 能 否 認 有 品 味 這 回 事 。 但 從 科 學 驗 證 的 角 度 看 , 單 以 品 味 的 轉 變 來 解 釋 行 為 是 空 空 如 也 。
舉 些 例 子 吧 。 前 文 提 及 若 飛 機 頻 頻 失 事 , 這 訊 息 會 使 機 票 的 需 求 下 降 。 但 這 是 因 為 坐 飛 機 的 人 品 味 變 了 , 還 是 不 利 訊 息 對 坐 飛 機 的 需 求 有 負 面 作 用 ? 說 訊 息 變 會 引 起 品 味 變 可 能 是 對 的 , 但 我 們 看 不 到 品 味 之 變 , 只 能 看 到 訊 息 之 變 。 單 舉 看 不 到 的 品 味 之 變 , 我 們 無 從 推 出 可 以 被 事 實 驗 證 的 含 意 。 但 訊 息 之 變 是 事 實 , 可 以 推 出 機 票 需 求 下 降 的 含 意 。 這 樣 , 我 們 是 不 需 要 知 道 品 味 是 否 改 變 了 的 。
舉 另 一 個 例 。 不 喜 歡 聽 古 典 音 樂 的 人 , 若 花 點 時 間 去 試 行 欣 賞 , 過 了 些 時 日 , 這 些 人 會 對 古 典 音 樂 有 好 感 , 甚 至 了 迷 。 你 說 這 些 人 對 古 典 音 樂 的 品 味 變 了 , 我 不 會 反 對 , 但 我 們 無 需 指 出 品 味 之 變 來 解 釋 這 些 人 對 古 典 音 樂 的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。 我 們 只 要 指 出 這 些 人 多 聽 了 古 典 音 樂 , 或 文 化 的 環 境 轉 變 了 , 或 新 交 的 朋 友 都 是 古 典 音 樂 迷 , 等 等 , 就 可 推 斷 這 些 人 對 古 典 音 樂 的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。
我 不 是 說 品 味 真 的 不 會 變 , 而 是 說 以 品 味 的 轉 變 來 解 釋 行 為 , 不 可 能 推 出 可 以 被 事 實 驗 證 的 含 意 。 我 們 必 須 知 道 的 , 是 品 味 轉 變 的 成 因 。 但 如 果 知 道 成 因 , 我 們 根 本 無 需 提 及 品 味 的 轉 變 。



問 題 是 這 樣 的 。 從 來 沒 有 人 可 以 單 以 品 味 的 轉 變 來 解 釋 行 為 。 這 樣 做 是 套 套 邏 輯 , 得 個 「 講 」 字 。 要 解 釋 需 求 的 轉 變 , 我 們 必 須 以 可 以 觀 察 到 因 素 或 局 限 的 轉 變 為 依 歸 。 能 做 到 這 一 點 , 品 味 就 不 需 要 提 及 了 。
我 不 是 說 沒 有 品 味 這 回 事 , 也 不 是 說 品 味 真 的 不 會 轉 變 。 一 個 人 可 能 天 生 下 來 品 味 就 固 定 不 變 , 只 是 不 同 的 訊 息 或 經 驗 或 學 問 影 響 了 他 的 需 求 ; 一 個 人 也 可 能 因 為 訊 息 之 變 而 變 了 品 味 。 這 些 是 經 濟 學 之 外 的 問 題 了 。 我 堅 持 的 , 是 經 濟 學 不 能 以 品 味 轉 變 為 藉 口 , 來 解 釋 我 們 不 能 解 釋 的 行 為 , 或 挽 救 被 推 翻 了 的 理 論 含 意 。 要 廢 除 這 些 藉 口 , 最 簡 單 的 辦 法 是 假 設 每 個 人 的 品 味 不 變 。

第 五 節 : 何 謂 價 ?
既 然 功 用 的 理 念 可 以 用 也 可 以 不 用 , 而 理 論 又 以 簡 單 為 上 , 我 們 不 用 算 了 。 在 前 文 提 及 , 需 求 定 律 不 容 許 嘉 芬 反 論 的 存 在 , 其 對 行 為 的 約 束 力 比 內 凸 定 理 來 得 強 , 因 此 只 一 條 曲 線 , 其 解 釋 力 就 比 整 個 功 用 分 析 來 得 廣 泛 。
需 求 定 律 是 可 以 完 全 沒 有 功 用 ( utility ) 的 內 容 的 。 我 們 只 要 假 設 邊 沁 這 個 人 從 來 沒 有 存 在 過 。 沒 有 邊 沁 , 我 們 不 妨 再 復 古 , 對 價 值 的 看 法 回 到 經 濟 學 鼻 祖 史 密 斯 ( A. Smith ) 的 巨 著 ( 一 七 七 六 ) 那 裡 去 。 史 前 輩 在 他 的 《 原 富 》 中 提 出 兩 個 關 於 價 值 的 理 念 , 簡 單 而 正 確 , 但 可 惜 他 落 筆 打 三 更 , 對 這 些 理 念 的 分 析 一 開 頭 就 錯 得 離 譜 , 使 後 之 來 者 漠 視 這 些 理 念 。
對 的 理 念 , 可 以 有 錯 的 分 析 , 而 假 若 我 們 以 為 分 析 錯 了 所 以 理 念 也 錯 , 是 錯 上 錯 。 這 是 整 個 維 也 納 邏 輯 學 派 的 第 一 課 了 。
史 密 斯 指 出 價 值 有 兩 種 。 其 一 是 用 值 ( use value ) , 其 二 是 換 值 ( exchange value ) 。 顧 名 思 義 , 用 值 是 某 物 品 給 予 擁 有 者 或 享 用 者 的 最 高 所 值 , 或 這 個 人 願 意 付 出 的 最 高 代 價 。 換 值 是 獲 取 該 物 品 時 所 需 要 付 出 的 代 價 , 而 在 市 場 上 , 換 值 就 是 該 物 品 的 市 價 了 。



史 密 斯 落 筆 打 三 更 , 因 為 一 開 頭 他 就 談 到 鑽 石 與 水 的 反 論 ( paradox ) 。 他 說 一 件 用 值 很 高 之 物 , 其 換 值 可 能 很 低 , 而 換 值 很 高 的 , 其 用 值 可 能 很 低 。 他 舉 例 : 水 的 用 值 很 高 , 但 換 值 ( 市 價 ) 很 低 ; 鑽 石 的 換 值 很 高 , 但 用 值 很 低 。 這 個 有 名 的 「 水 與 鑽 石 反 論 」 , 錯 了 三 點 。
其 一 , 我 們 不 能 以 鑽 石 與 水 相 比 , 因 為 一 克 鑽 石 與 一 克 水 是 完 全 兩 回 事 。 其 二 是 史 前 輩 從 來 沒 有 結 過 婚 ( 有 否 談 過 戀 愛 有 幾 個 版 本 ) , 似 乎 不 懂 女 人 的 品 味 。 鑽 石 對 他 這 個 以 心 不 在 焉 而 知 名 天 下 的 教 授 來 說 , 可 能 沒 有 什 麼 用 值 , 但 對 女 人 , 鑽 石 的 用 值 何 其 高 也 。 從 選 擇 的 角 度 看 , 一 個 女 人 自 願 地 出 十 萬 港 元 ( 換 值 ) 買 一 粒 鑽 石 , 對 她 來 說 其 用 值 必 定 不 低 於 十 萬 港 元 。 除 非 一 個 人 作 了 錯 誤 的 選 擇 , 用 值 是 不 會 低 於 換 值 的 。
其 三 — — 最 主 要 的 — — 是 史 前 輩 當 年 沒 有 「 邊 際 」 分 析 的 理 念 。 水 的 用 值 的 確 很 高 ; 水 的 換 值 的 確 很 低 。 但 在 邊 際 上 , 水 的 用 值 是 很 低 的 。 我 們 今 天 在 家 裡 多 喝 一 杯 水 ( 邊 際 之 量 ) , 其 水 費 ( 換 值 ) 不 到 一 分 錢 , 而 這 杯 水 的 用 值 也 不 到 一 分 錢 — — 與 在 沙 漠 的 情 況 不 同 , 我 們 在 家 裡 喝 水 是 喝 到 不 想 再 多 喝 一 點 的 。 鑽 石 呢 ? 女 人 所 好 , 風 光 所 在 , 且 物 以 稀 為 貴 , 其 邊 際 用 值 是 很 高 的 。
錯 歸 錯 , 對 歸 對 。 撇 開 上 述 的 幾 點 謬 誤 , 我 十 分 喜 歡 史 密 斯 提 出 的 用 值 與 換 值 的 理 念 。 這 些 理 念 簡 而 明 , 不 抽 象 , 對 我 這 個 要 以 理 論 解 釋 行 為 的 人 來 說 , 可 謂 正 中 下 懷 矣 !
何 謂 價 ? 價 是 一 個 消 費 者 對 某 物 品 在 邊 際 上 所 願 意 付 出 的 最 高 代 價 。 在 邊 際 上 , 他 願 意 付 出 的 最 高 代 價 為 何 ? 答 曰 : 是 該 物 品 在 邊 際 上 最 高 的 用 值 。 以 市 場 來 說 , 換 值 是 市 價 。 某 物 品 的 邊 際 用 值 比 市 價 高 , 消 費 者 會 多 購 一 點 ; 若 比 市 價 低 , 這 消 費 者 當 然 不 會 購 買 。 這 是 個 人 爭 取 最 大 利 益 的 假 設 使 然 。 如 此 一 來 , 在 均 衡 上 , 市 價 就 必 定 與 最 高 的 邊 際 用 值 相 等 。 這 樣 , 市 價 就 是 最 高 的 邊 際 用 值 。 ( 按 : 在 第 七 節 當 我 們 談 到 消 費 者 的 盈 餘 時 , 市 價 可 能 是 平 均 用 值 。 這 是 後 話 , 按 下 不 表 。 )



有 了 上 述 的 關 於 「 價 」 的 理 念 , 我 們 還 有 幾 個 重 點 要 澄 清 的 。
( 一 ) 我 們 談 及 過 , 好 些 物 品 沒 有 市 場 , 或 在 某 些 制 度 下 市 場 不 存 在 , 所 以 沒 有 市 價 。 沒 有 市 價 我 們 就 要 談 代 價 了 。 市 價 是 一 種 代 價 , 但 代 價 不 一 定 是 市 價 。 以 代 價 ( 以 其 他 物 品 替 換 ) 來 說 , 人 的 選 擇 均 衡 點 是 代 價 等 於 最 高 的 邊 際 用 值 。
( 二 ) 價 格 永 遠 是 相 對 價 格 ( relative price ) 。 因 為 沒 有 不 相 對 的 價 格 , 「 相 對 」 二 字 可 以 省 去 。 代 價 也 如 是 。 所 謂 相 對 價 格 , 是 指 甲 物 品 之 價 , 永 遠 是 乙 物 品 或 其 他 物 品 要 付 出 來 替 換 的 「 量 」 。 我 們 若 以 金 錢 作 甲 物 品 之 價 , 這 金 錢 是 代 表 要 付 出 的 乙 物 品 或 其 他 物 品 之 量 。 金 錢 只 是 一 個 代 替 數 字 , 代 替 要 付 出 的 物 品 的 最 高 邊 際 用 值 。
在 一 個 沒 有 市 場 的 制 度 中 , 金 錢 之 價 就 談 不 上 。 我 們 只 能 以 代 價 分 析 , 而 這 代 價 也 是 要 付 出 或 放 棄 的 物 品 的 最 高 邊 際 用 值 。 沒 有 市 價 , 分 析 比 較 困 難 , 但 因 為 有 最 高 代 價 的 指 引 , 我 們 可 說 要 放 棄 的 一 定 是 需 求 者 正 在 擁 有 的 。
( 三 ) 價 格 通 常 用 現 值 ( present value ) 量 度 — — 將 來 才 付 之 價 要 用 利 率 折 現 ( discounted ) 。 這 是 因 為 選 擇 的 決 定 通 常 是 現 在 的 : 今 天 決 定 明 天 才 決 定 , 是 今 天 的 決 定 。 在 沒 有 市 場 的 情 況 下 , 市 場 利 率 不 存 在 , 分 析 就 來 得 困 難 了 。 一 方 面 , 我 們 要 用 上 文 提 到 的 最 高 邊 際 代 價 ; 另 一 方 面 , 我 們 要 以 其 他 的 現 象 來 把 時 間 的 負 值 作 客 觀 的 估 計 。 關 於 時 間 與 利 率 的 關 係 , 第 八 章 會 作 闡 釋 。
( 四 ) 價 或 代 價 有 動 態 , 有 流 動 ( flow ) 與 靜 止 ( stock ) 之 分 。 按 期 付 款 ( 如 租 金 ) 是 流 動 ; 一 次 付 款 買 房 子 是 靜 止 。 有 時 我 們 不 談 流 動 或 靜 止 , 而 是 談 一 剎 那 ( one instant of time ) 。 這 後 者 很 常 用 , 是 指 不 考 慮 時 間 問 題 的 。 重 要 的 有 兩 點 : 其 一 是 量 的 動 態 必 定 要 與 價 的 動 態 相 同 才 沒 有 分 析 的 矛 盾 ; 其 二 是 只 要 動 態 相 同 , 需 求 定 律 沒 有 例 外 。
(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之 十 九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