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 濟 解 釋 : 局 限 條 件 不 能 脫 離 現 實 日期 : 2000年12月13日

中 國 人 的 文 化 傳 統 , 往 往 大 談 仁 義 道 德 , 缺 乏 科 學 精 神 , … … 科 學 方 法 論 對 中 國 人 比 對 其 他 好 些 民 族 更 為 重 要 。



第 一 章 科 學 的 方 法
第 七 節 : 理 論 的 真 實 性


因 為 事 實 不 能 以 事 實 解 釋 , 以 理 論 解 釋 現 象 , 在 某 程 度 上 一 定 是 抽 象 的 。 抽 象 的 思 想 並 非 事 實 。 這 引 起 不 少 人 認 為 理 論 與 真 實 ( reality ) 脫 了 節 , 只 是 誇 誇 其 談 , 空 泛 之 極 , 是 沒 有 用 途 的 。 「 真 實 主 義 」 ( realism ) 就 成 了 一 個 很 大 的 爭 論 。 在 今 天 , 這 爭 論 已 有 定 案 , 但 我 們 還 是 應 該 澄 清 的 。
「 真 實 」 有 多 種 意 義 ; 若 不 搞 清 楚 是 哪 方 面 的 , 爭 論 就 永 無 止 境 了 。 抽 象 的 思 想 當 然 不 是 事 實 , 要 說 「 理 論 」 並 非 真 實 是 可 以 的 。 但 有 解 釋 力 的 理 論 , 其 最 終 目 的 , 是 要 牽 涉 到 事 實 驗 證 那 方 面 去 。 所 以 我 們 也 可 以 說 , 有 實 用 性 的 理 論 是 有 其 真 實 性 的 。 有 好 些 理 論 , 我 們 是 無 從 推 出 可 以 驗 證 的 含 意 ( 例 如 五 、 六 十 年 代 經 濟 發 展 學 中 的 多 種 理 論 ) , 所 以 怎 樣 說 也 不 過 是 一 些 「 遊 戲 」 , 與 真 實 世 界 無 關 。
但 有 解 釋 力 的 理 論 的 非 真 實 性 , 起 碼 有 四 種 意 義 , 其 中 三 種 很 膚 淺 。 第 一 , 理 論 本 身 必 定 有 抽 象 的 成 分 。 說 它 非 真 實 , 當 然 是 對 的 。 但 說 它 非 真 實 而 沒 有 解 釋 力 , 卻 是 錯 了 。 因 為 事 實 不 能 解 釋 事 實 , 沒 有 抽 象 的 思 想 , 本 領 再 高 也 解 釋 不 了 世 上 的 事 。 第 二 , 所 有 事 實 或 觀 察 的 描 述 , 一 定 要 簡 化 — — 這 簡 化 使 事 實 變 得 非 「 真 實 」 了 。 這 是 平 平 無 奇 的 吹 毛 求 疵 的 觀 點 。 以 一 個 蘋 果 為 例 吧 。 假 若 我 們 真 的 要 詳 盡 而 全 面 地 描 述 一 個 蘋 果 是 怎 樣 的 物 品 , 我 們 窮 舉 世 的 紙 張 也 不 可 能 辦 到 。 單 是 描 述 蘋 果 的 色 素 及 形 狀 — — 姑 勿 論 其 味 道 或 所 含 的 維 他 命 — — 就 難 以 絲 毫 不 差 ! 在 吹 毛 求 疵 的 需 求 下 , 天 下 間 沒 有 一 個 現 象 或 事 實 的 描 述 是 真 實 的 。 然 而 , 以 這 種 辦 法 來 批 評 科 學 的 考 證 — — 這 種 人 有 的 是 — — 不 是 科 學 的 態 度 。



第 三 種 非 真 實 , 也 是 由 簡 化 而 起 。 世 界 很 複 雜 ; 簡 化 的 假 設 ( 與 思 想 上 的 抽 象 假 設 不 同 ) 是 必 需 的 。 但 這 個 簡 化 的 目 的 , 只 是 為 了 便 於 處 理 ; 取 消 這 個 簡 化 不 會 影 響 效 果 , 無 關 宏 旨 , 所 以 是 容 許 的 。 例 如 , 我 們 說 假 若 世 界 上 有 兩 個 國 家 ( 其 實 不 止 此 數 , 所 以 非 真 實 ) , 他 們 互 相 貿 易 會 帶 來 什 麼 效 果 , 等 等 。 將 兩 個 國 家 改 為 三 個 或 四 個 , 其 效 果 大 致 上 沒 有 什 麼 不 同 。 當 然 , 在 某 些 特 別 的 問 題 上 , 將 二 改 為 三 會 有 不 同 的 效 果 。 這 樣 , 要 研 究 這 些 特 別 的 問 題 , 二 與 三 之 別 就 不 能 置 之 不 理 , 但 另 一 些 簡 化 也 是 需 要 的 。
最 後 一 種 「 非 真 實 」 , 就 不 膚 淺 了 。 前 文 所 提 及 過 的 附 加 的 驗 證 條 件 ( test conditions ) , 很 多 人 把 它 作 為 一 種 假 設 。 這 種 假 設 當 然 會 因 簡 化 而 變 為 不 真 實 , 但 我 們 決 不 能 視 之 為 空 中 樓 閣 , 當 作 是 思 想 上 的 抽 象 而 與 真 實 的 世 界 脫 離 了 的 。 驗 證 條 件 的 假 設 一 定 要 有 可 尋 , 無 論 怎 樣 簡 化 , 也 一 定 要 與 世 界 的 真 實 情 況 大 致 吻 合 。 例 如 , 作 化 學 實 驗 時 需 用 一 枝 清 潔 的 試 管 ( 清 潔 是 一 個 驗 證 條 件 ) , 我 們 不 能 用 一 枝 骯 髒 的 試 管 而 假 設 它 是 清 潔 的 。
在 經 濟 學 上 , 驗 證 條 件 通 常 稱 為 局 限 條 件 ( constraints ) 。 經 濟 學 並 無 「 沒 有 局 限 條 件 」 的 理 論 , 正 如 其 他 科 學 理 論 , 都 一 定 有 驗 證 條 件 的 — — 否 則 就 沒 有 解 釋 力 了 。 假 若 我 們 說 , 在 交 易 費 用 不 存 在 的 情 況 下 ( 一 個 局 限 條 件 , 可 勉 強 稱 為 一 個 假 設 ) , 「 甲 」 的 發 生 會 導 致 「 乙 」 的 發 生 。 要 替 這 個 含 意 作 驗 證 , 我 們 一 定 要 在 交 易 費 用 微 不 足 道 的 真 實 情 況 下 入 手 。 換 言 之 , 局 限 條 件 的 「 假 設 」 不 能 與 真 實 世 界 脫 離 。 這 也 是 說 , 除 了 無 可 避 免 的 簡 化 , 驗 證 條 件 大 致 上 一 定 要 真 實 。
我 們 於 是 可 以 作 出 如 下 的 結 論 。 以 抽 象 思 想 為 起 點 的 科 學 理 論 , 「 非 真 實 」 是 必 需 的 , 因 為 事 實 不 能 自 作 解 釋 。 「 不 可 能 太 詳 盡 而 具 體 」 與 「 簡 化 」 — — 這 些 都 是 可 以 容 許 的 。 但 驗 證 條 件 與 真 實 世 界 脫 了 節 卻 是 犯 了 大 忌 。 在 經 濟 學 上 , 局 限 條 件 ( 驗 證 條 件 ) 的 真 實 調 查 與 簡 化 , 是 忠 於 經 濟 解 釋 的 最 艱 難 的 過 程 。 世 事 如 棋 局 局 新 , 要 花 上 三 幾 年 方 能 在 一 些 局 限 條 件 上 得 到 一 點 基 本 的 認 識 , 是 很 普 通 的 事 。 時 光 只 解 催 人 老 , 所 以 從 事 實 證 研 究 的 經 濟 學 者 , 往 往 要 肯 定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, 才 敢 將 精 力 孤 注 一 擲 。



理 論 真 實 性 的 問 題 , 在 經 濟 學 於 五 、 六 十 年 代 的 方 法 大 辯 論 中 , 有 一 個 令 人 尷 尬 的 謬 誤 。 那 就 是 , 假 若 我 們 說 , 若 「 甲 」 的 發 生 會 導 致 「 乙 」 的 發 生 , 那 麼 我 們 跟 可 以 說 : 「 沒 有 乙 就 沒 有 甲 。 」 但 卻 不 可 以 說 : 「 沒 有 甲 就 沒 有 乙 。 」 這 後 者 的 謬 誤 , 我 們 在 前 文 是 談 過 的 。 在 那 次 大 辯 論 中 , 不 少 經 濟 學 者 忽 略 了 這 個 邏 輯 學 上 的 第 一 課 , 忘 記 了 沒 有 甲 並 沒 有 說 乙 會 怎 樣 。 那 位 調 查 波 士 頓 運 輸 公 司 的 仁 兄 , 認 為 「 甲 」 這 個 假 設 非 真 實 , 就 大 做 文 章 說 「 乙 」 會 怎 樣 。 這 種 低 能 分 析 本 來 是 不 值 得 回 應 的 , 但 科 學 的 進 步 有 點 莫 名 其 妙 , 眾 多 學 者 的 回 應 卻 引 起 了 大 有 裨 益 的 辯 論 。

第 八 節 : 結 論
假 若 一 些 讀 者 認 為 這 一 章 有 些 地 方 不 容 易 明 白 , 不 應 耿 耿 於 懷 。 科 學 方 法 論 牽 涉 到 哲 學 上 的 邏 輯 學 與 知 識 理 論 ( Theory of Knowledge ) 。 這 是 人 類 文 化 歷 史 上 最 湛 深 的 學 問 了 。 雖 然 我 曾 拜 於 高 手 之 門 下 , 但 所 知 不 多 , 而 要 深 入 淺 出 地 寫 , 不 一 定 辭 能 達 意 。 科 學 方 法 論 本 來 精 闢 之 極 , 但 邏 輯 學 的 高 手 之 間 不 一 定 互 相 同 意 , 而 科 學 的 成 就 往 往 與 此 學 問 無 關 。 不 懂 科 學 方 法 論 的 科 學 高 手 屈 指 難 算 ; 另 一 方 面 , 科 學 方 法 論 的 高 手 很 少 是 有 成 就 的 科 學 家 。 邏 輯 學 往 往 走 向 象 牙 塔 的 極 端 , 其 高 妙 處 令 人 拜 服 , 但 要 達 到 精 闢 之 境 , 總 要 付 出 很 大 的 代 價 。
從 嚴 謹 哲 學 邏 輯 的 角 度 看 , 我 知 的 是 粗 枝 大 葉 — — 我 鑽 研 這 學 問 是 三 十 多 年 前 的 事 了 。 但 科 學 的 方 法 還 可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看 , 那 就 是 抽 象 理 論 與 真 實 世 界 的 轉 接 中 的 實 證 方 法 。 這 方 面 我 知 得 比 較 多 。 本 章 的 內 容 , 是 合 併 了 哲 學 邏 輯 與 實 證 轉 接 , 所 以 與 一 般 書 本 上 所 談 的 方 法 論 是 不 同 的 。 說 到 底 , 有 實 用 性 的 科 學 , 還 是 要 走 出 象 牙 塔 之 外 。



我 以 「 科 學 的 方 法 」 置 於 本 書 之 首 , 長 「 章 」 而 大 論 , 倒 不 是 因 為 這 學 問 對 本 書 有 什 麼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性 。 重 要 的 是 中 國 人 的 文 化 傳 統 , 往 往 大 談 仁 義 道 德 , 缺 乏 科 學 精 神 , 對 科 學 辯 證 的 本 質 有 根 深 蒂 固 的 誤 解 。 而 本 世 紀 對 中 國 人 有 影 響 的 「 三 民 主 義 」 及 「 馬 克 思 主 義 」 — — 或 其 他 主 義 — — 使 人 們 對 科 學 的 認 識 加 上 一 層 不 透 明 的 膠 膜 。 我 在 前 文 說 過 , 本 書 是 為 中 國 人 而 寫 的 。 我 認 為 , 科 學 方 法 論 對 中 國 人 比 對 其 他 好 些 民 族 更 為 重 要 。
(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之 七 ; 第 一 章 完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