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 濟 解 釋 : 從 權 利 約 束 角 度 看 物 品 | 日期 : 2002年04月03日 |
卷 三 制 度 的 選 擇 第 一 章 高 斯 定 律 第 六 節 : 高 斯 的 貢 獻 不 要 以 為 我 指 出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的 假 設 是 高 斯 定 律 的 失 誤 , 對 高 斯 有 貶 意 。 四 十 年 來 我 佩 服 這 個 人 。 事 實 上 , 沒 有 「 交 易 費 用 是 零 」 的 提 點 , 我 不 會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意 識 到 私 產 與 市 場 的 存 在 是 因 為 交 易 費 用 高 於 零 , 從 而 準 確 地 推 斷 了 中 國 會 走 的 路 。 不 要 以 為 我 說 高 斯 「 幸 運 」 是 貶 低 了 他 。 從 事 科 學 研 究 的 人 都 知 道 , 「 幸 運 」 是 所 有 重 要 發 現 的 一 個 因 素 。 高 斯 比 一 般 經 濟 學 者 幸 運 , 因 為 每 有 新 意 , 他 就 鍥 而 不 捨 、 日 思 夜 想 地 追 求 。 這 方 面 他 深 深 地 影 響 了 我 。 也 不 要 以 為 我 說 五 九 年 的 高 斯 定 律 的 第 一 個 版 本 ─ ─ 權 利 界 定 是 市 場 交 易 的 一 個 必 需 的 前 奏 ─ ─ 奈 特 早 於 一 九 二 四 年 說 過 了 , 是 貶 低 了 高 斯 。 沒 有 錯 , 這 句 定 律 , 奈 特 與 高 斯 所 說 的 一 樣 。 但 高 斯 所 用 的 角 度 不 同 : 他 ![]() 前 文 提 及 , 高 斯 一 九 六 ○ 年 的 鴻 文 題 目 , 不 是 社 會 成 本 的 答 案 , 而 是 社 會 成 本 的 問 題 或 困 難 。 高 斯 之 見 , 問 題 的 所 在 是 界 定 私 產 不 容 易 , 而 交 易 費 用 可 以 高 不 可 攀 。 在 該 長 文 中 , 養 牛 與 種 麥 的 有 名 例 子 佔 不 到 十 分 之 一 的 篇 幅 , 餘 下 來 的 大 部 分 是 考 查 侵 犯 法 律 ( torts ) 的 案 例 , 帶 讀 者 到 真 實 世 界 那 裡 去 。 高 斯 說 英 國 沒 有 炸 魚 及 薯 條 就 不 是 英 國 , 舉 出 炸 魚 的 氣 味 引 起 的 官 司 。 一 個 陽 光 普 照 的 泳 池 , 給 隔 鄰 新 建 的 高 樓 阻 礙 了 陽 光 ; 一 個 牙 醫 給 患 者 鑽 牙 , 其 聲 浪 騷 擾 鄰 居 。 這 些 官 司 都 示 範 了 一 些 略 為 不 同 的 層 面 , 而 法 庭 的 裁 決 大 致 上 沒 有 亂 來 。 高 斯 指 出 , 不 同 的 侵 犯 行 為 有 不 同 的 交 易 費 用 , 而 權 利 的 界 定 若 由 甲 方 轉 到 乙 方 , 其 交 易 費 用 可 能 會 轉 變 。 例 如 我 把 廢 物 扔 到 你 的 後 園 , 你 要 我 賠 償 的 交 易 費 用 會 低 於 我 的 小 女 兒 的 哭 聲 吵 醒 了 你 。 又 例 如 工 廠 污 染 鄰 居 , 鄰 居 要 工 廠 賠 償 或 減 產 的 費 用 會 低 於 工 廠 要 鄰 居 賠 償 而 減 產 的 費 用 。 這 是 因 為 鄰 居 的 人 數 比 較 多 , 要 集 資 賠 償 給 工 廠 不 容 易 通 過 。 雖 然 這 些 例 子 不 在 高 斯 之 文 內 , 但 他 的 例 子 使 我 們 想 到 這 些 問 題 。 高 斯 又 指 出 , 法 庭 對 侵 犯 官 司 的 判 案 , 往 往 反 映 ![]() ![]() 這 裡 我 希 望 中 國 的 讀 者 能 夠 明 白 , 由 政 府 主 理 的 法 治 不 僅 重 要 , 而 且 要 搞 得 有 分 寸 絕 不 容 易 。 高 斯 提 出 的 侵 犯 案 例 , 都 是 出 自 有 悠 久 法 治 傳 統 的 英 國 及 美 國 , 而 就 是 在 這 些 先 進 之 邦 , 錯 誤 的 裁 判 並 不 罕 有 。 在 法 治 這 方 面 中 國 要 急 起 直 追 是 明 顯 不 過 的 吧 。 高 斯 六 ○ 年 的 大 文 提 出 的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, 不 幸 地 被 行 內 漠 視 了 。 他 認 為 市 場 的 物 品 或 資 產 的 交 易 , 不 應 該 從 實 物 的 本 身 看 。 他 建 議 我 們 要 轉 換 角 度 , 要 從 權 利 的 約 束 那 方 面 看 物 品 , 而 市 場 的 任 何 物 品 , 交 易 的 是 一 個 約 束 了 的 權 利 的 組 合 。 例 如 你 買 一 個 蘋 果 , 買 回 來 的 是 觀 看 或 吃 的 權 利 , 但 你 不 能 把 蘋 果 擲 到 我 的 臉 上 , 或 把 吃 剩 的 扔 到 鄰 家 去 。 買 手 槍 , 其 用 途 的 權 利 約 束 當 然 更 為 嚴 格 了 。 物 品 或 資 產 的 權 利 組 合 如 果 沒 有 約 束 ( delimitation ) , 他 人 的 權 利 就 不 能 被 界 定 。 物 品 的 權 利 沒 有 約 束 , 其 物 主 可 以 很 富 有 , 而 市 場 的 運 作 會 因 為 權 利 的 約 束 與 界 定 不 夠 明 確 而 引 起 混 淆 。 從 權 利 約 束 的 角 度 看 物 品 或 資 產 , 是 正 確 的 。 這 是 產 權 經 濟 學 的 一 個 重 點 。 問 題 是 權 利 是 抽 象 之 物 , 不 容 易 處 理 。 事 實 上 , 高 斯 建 議 的 以 權 利 角 度 看 物 品 , 與 歐 洲 法 律 歷 史 對 產 權 ( property rights ) 的 看 法 大 有 雷 同 之 處 。 然 而 , 我 們 今 天 買 蘋 果 就 只 是 買 蘋 果 , 其 使 用 的 權 利 約 束 大 家 不 言 自 明 , 老 早 就 被 法 律 或 風 俗 、 習 慣 等 約 束 了 。 我 們 不 要 從 對 或 錯 , 或 者 從 可 不 可 以 作 科 學 驗 證 的 角 度 來 衡 量 高 斯 的 貢 獻 。 大 師 的 貢 獻 要 從 啟 發 那 方 面 看 , 而 修 改 、 發 展 、 推 廣 、 考 證 等 瑣 事 是 我 這 後 一 輩 的 工 作 了 。 於 今 回 顧 , 高 斯 給 後 一 輩 的 啟 發 有 三 部 分 。 其 一 是 他 促 使 我 們 注 意 產 權 及 交 易 費 用 這 兩 項 局 限 條 件 , 而 若 忽 略 了 這 些 條 件 , 我 們 就 不 能 解 釋 數 之 不 盡 的 行 為 。 產 權 的 局 限 艾 智 仁 的 貢 獻 與 高 斯 相 若 , 但 高 斯 的 大 文 石 破 天 驚 , 有 很 大 的 吸 引 力 。 交 易 費 用 的 分 析 起 於 高 斯 之 前 , 然 而 , 他 那 一 九 三 七 年 發 表 的 , 以 交 易 費 用 為 重 點 的 關 於 企 業 的 文 章 , 要 到 六 九 年 我 發 表 了 《 合 約 的 選 擇 》 才 受 重 視 。 但 如 果 高 斯 不 在 六 ○ 年 之 文 大 事 重 提 交 易 費 用 , 我 不 會 想 到 高 斯 三 七 年 與 六 ○ 年 兩 文 是 用 上 同 樣 的 思 維 。 高 斯 給 我 們 的 第 二 項 啟 發 , 是 引 進 了 交 易 費 用 而 給 柏 拉 圖 情 況 一 個 新 的 闡 釋 。 這 方 面 , 德 姆 塞 斯 的 貢 獻 也 很 重 要 。 後 知 後 覺 , 我 要 到 一 九 七 四 年 才 推 出 如 果 引 進 所 有 局 限 條 件 , 柏 拉 圖 情 況 是 一 定 可 以 達 到 的 。 是 的 , 高 斯 之 後 , 福 利 經 濟 學 就 變 得 江 河 日 下 了 。 第 三 項 啟 發 , 是 提 供 了 一 個 新 的 途 徑 來 分 析 制 度 。 這 不 是 高 斯 個 人 的 貢 獻 , 但 他 是 這 發 展 的 一 個 中 堅 分 子 。 是 本 卷 的 話 題 , 而 本 章 只 是 環 繞 ![]() 附 錄 : 中 國 農 業 的 反 證 本 章 第 一 節 提 及 庇 古 所 說 的 , 租 耕 地 的 生 產 效 率 比 不 上 自 耕 地 , 全 無 實 據 , 與 中 國 二 、 三 十 年 代 的 農 業 經 驗 有 所 不 符 。 租 耕 地 效 率 低 的 看 法 是 英 國 的 傳 統 , 史 密 斯 早 在 一 七 七 六 年 就 肯 定 地 這 樣 說 , 庇 古 只 承 繼 傳 統 然 後 把 問 題 帶 到 社 會 成 本 與 私 人 成 本 分 離 的 話 題 上 去 。 傳 統 貶 低 租 耕 地 , 主 要 不 是 因 為 農 地 不 是 租 耕 者 所 有 , 而 是 因 為 租 用 的 年 期 不 夠 長 。 租 期 不 夠 長 , 土 地 的 改 進 , 租 戶 與 地 主 的 投 資 等 , 皆 被 認 為 乏 善 足 陳 ; 而 勞 力 的 勤 奮 , 也 會 因 為 前 路 茫 茫 而 要 打 個 折 扣 。 中 國 農 業 經 驗 的 反 證 , 有 如 下 三 項 有 趣 的 實 例 。 ( 一 ) 卜 凱 教 授 於 一 九 二 九 至 一 九 三 六 年 間 在 南 京 大 學 發 動 的 農 業 調 查 , 動 員 四 十 人 , 調 查 了 五 萬 五 千 多 農 戶 , 遍 於 二 十 二 省 , 其 中 一 個 結 論 是 這 樣 的 : 「 與 傳 統 的 租 農 耕 耘 不 及 地 主 自 耕 的 說 法 相 反 : 以 不 同 的 土 地 使 用 安 排 ( 租 耕 與 自 耕 ) 分 類 , 生 產 效 率 沒 有 明 確 的 不 同 … … 有 些 地 方 , 租 耕 農 戶 明 顯 地 比 地 主 自 耕 有 較 佳 的 生 產 效 果 。 」 卜 凱 算 出 來 的 每 英 畝 的 產 量 指 數 如 下 : 地 主 自 耕 , 一 ○ ○ 與 一 ○ 一 ; 租 地 與 自 主 地 合 併 耕 耘 , 九 九 與 一 ○ 一 ; 租 地 耕 耘 , 一 ○ 三 與 一 ○ 四 。 此 外 , 農 地 的 地 價 差 別 , 主 要 是 由 肥 沃 不 同 與 地 點 不 同 而 定 ; 租 耕 與 自 耕 的 地 價 差 別 甚 小 。 ( 二 ) 一 九 三 五 年 , 《 中 國 經 濟 年 鑑 》 發 表 了 中 國 租 耕 地 的 租 約 年 期 的 統 計 數 字 , 我 算 出 來 的 百 分 比 如 下 :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租 約 沒 有 固 定 租 期 ( 即 每 次 收 成 後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終 止 租 約 ) ;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是 年 租 ; 百 分 之 二 十 七 的 租 期 是 三 至 十 年 ; 百 分 之 八 是 十 至 二 十 年 ; 百 分 之 十 一 是 永 久 租 約 。 有 上 述 那 樣 大 的 租 約 年 期 差 距 , 如 果 短 期 租 約 的 生 產 效 率 是 較 低 的 話 , 會 在 租 金 反 映 出 來 。 然 而 , 根 據 一 九 三 ○ 、 三 二 及 三 六 年 的 三 次 調 查 , 租 金 的 變 動 與 租 約 的 長 短 年 期 無 關 , 而 一 般 租 期 較 短 的 分 成 ( 佃 農 ) 合 約 , 地 主 分 成 所 得 的 租 金 略 高 於 年 期 較 長 的 固 定 租 金 合 約 。 ( 三 ) 庇 古 的 推 斷 , 是 租 耕 地 的 投 資 比 自 耕 地 的 為 少 。 中 國 的 實 例 又 是 強 烈 的 反 證 。 一 九 二 一 至 二 四 及 一 九 三 五 的 兩 個 不 同 的 調 查 , 顯 示 除 了 房 子 的 價 值 是 自 耕 地 較 高 之 外 , 其 他 的 耕 作 投 資 ( 包 括 工 具 與 勞 作 牲 畜 ) 租 耕 農 戶 與 自 耕 農 戶 大 致 相 同 。 另 一 方 面 , 卜 凱 及 其 助 手 的 多 項 調 查 ( 一 九 二 一 至 一 九 四 三 ) , 都 指 出 耕 作 工 具 與 土 地 投 資 是 租 耕 合 約 的 重 要 內 容 , 而 地 主 若 多 出 投 資 費 用 , 租 金 會 向 上 調 整 。 那 是 說 , 庇 古 建 議 的 政 府 要 立 法 干 預 農 作 投 資 , 是 市 場 租 耕 合 約 的 例 行 項 目 。 想 來 同 期 的 讓 庇 古 大 做 文 章 的 愛 爾 蘭 地 主 與 農 民 , 不 會 比 中 國 的 蠢 那 麼 多 吧 。 ( 《 經 濟 解 釋 》 之 七 十 二 ; 卷 三 第 一 章 完 ) |